畜牧家禽網首頁 > 資訊中心 > 行業(yè)動態(tài) > 江西:擅自屠宰生豬最高可罰20萬元(圖)
畜牧家禽網 時間:2011/5/6 16:27:00 來源:新法制報 閱讀數:
記者3日獲悉,省商務廳在原《農村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管理辦法》基礎上起草了《江西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簡稱《辦法》),初步定于今年出臺。
擅宰生豬最高罰20萬
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、集中檢疫制度。未經定點擅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,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,沒收生豬、生豬產品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。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,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構成犯罪的,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相關單位和個人銷售、使用的生豬產品,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。否則,將沒收相關生豬產品及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建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
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須建立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制度,如實記錄生豬進廠(場)時間、數量、產地、供貨者、屠宰與檢驗信息、流向等信息。一旦出現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,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,或者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并如實記錄等行為,將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對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問題豬肉不召回要受罰
根據該《辦法》,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須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。發(fā)現產品不安全時,應當立即停止生產,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,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,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,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,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。未履行召回義務的,將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生豬產品,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。造成嚴重后果的,報請縣政府或市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、點)資格。